6月底报送环境部!VOCs排放旁路哪些工艺不应设?哪些通常设?治理要求?--珠海天力仪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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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报送环境部!VOCs排放旁路哪些工艺不应设?哪些通常设?治理要求?
发布日期:2022-06-18 13:54:39浏览量:536
根据环境部环大气〔2021〕65号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2022 年 6 月底前将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报送生态环境部,因此目前多地正在排查VOCs排放旁路,排查检查重点如下:
以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 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 炉窑等)等为重点,排查可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有机废气的旁路,逐一登记造册;
检查企业旁路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旁路安装流量计、自动监测设备情况,旁路铅封情况,旁路阀门开启方式,中 控系统旁路开启信号参数保存情况,旁路备用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等, 建立有机废气旁路排查清单;
采用便携式设备对旁路废气排放情况 进行现场检测。
治理要求如下:

对生产系统和治理设施旁路进行系统评估,除保障 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 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行业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置应急 旁路。

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阀门腐蚀、损坏后应及时更换,鼓 励选用泄漏率小于 0.5%的阀门。

建设有中控系统的企业,鼓励在旁 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历史记录至少保存 5 年。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旁路废气进行处理,防止直排。


常见 VOCs 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哪些不应设置旁路?哪些通常设有?
4.1.1 吸附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利用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碳纤维、分子筛等)吸附废气中的 VOCs 污染 物,使之与废气分离,主要包括固定床吸附、移动床吸附、流化床吸附、旋转式吸附等。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4.1.2 燃烧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通过热力燃烧或催化燃烧的方式,使废气中的 VOCs 污染物反应转化为二 氧化碳、水等物质,主要包括热力燃烧(TO)、蓄热燃烧(RTO)、催化燃烧(CO)、蓄 热催化燃烧(RCO)等。
此类设施因安全生产等原因通常设有废气旁路。
4.1.3 吸附+燃烧法组合工艺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利用吸附剂(活性炭、分子筛等)吸附废气中的 VOCs 污染物,使之与废 气分离,主要包括固定床吸附、移动床吸附、流化床吸附、旋转式吸附等;吸附剂吸附饱和 后将吸附剂中吸附的 VOCs 污染物脱附再生,脱附后的高浓度 VOCs 废气通过热力燃烧(TO)、蓄热燃烧(RTO)、催化燃烧(CO)、蓄热催化燃烧(RCO)等燃烧法装臵燃烧处理。
此类设施废气进入吸附装臵前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燃烧装臵因安全生产等原因通常设有废气旁路。 
4.1.4 冷凝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将废气降温至 VOCs 露点以下,使 VOCs 凝结为液态,并与废气分离。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4.1.5 吸收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使废气中的污染物与吸收剂充分接触,从而达到污染物去除的目的,根据 吸收原理的不同,可分为物理吸收和化学吸收。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4.1.6 高压静电法治理设施
该类治理设施利用油烟颗粒通过高压电场时在极短时间内因碰撞俘获气体离子而导致 荷电,受电场力作用向正极集尘板运动,从而达到分离效果。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4.1.7 生物法
该类治理设施在废气通过负载微生物的装臵时,利用微生物降解废气中的 VOCs 组分。
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